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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诉人怎么申述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5-04-27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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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诉人怎么申述财产保全?教你正确的应对方法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被申诉人收到财产保全通知时,往往会感到措手不及,不知所措。那么,被申诉人应该如何应对?如何进行申述?这些都是需要掌握的关键知识。

第一步:冷静分析,了解财产保全制度

被申诉人收到财产保全通知时,首先要冷静下来,了解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暂时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

第二步:审查保全措施,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诉人要仔细审查财产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请求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有牵连; 申请人具有诉讼权利,且无滥用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人利益的情形; 存在因被申请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上述条件,被申诉人可以此作为申述的理由。

第三步:收集证据,准备申述材料

被申诉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申述材料:

证明被保全财产与案件无牵连的证据:如财产权属证明、财产来源证明等。 证明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的证据: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恶意串通保全他人财产的证据、申请人有能力执行而故意申请保全的证据等。 证明不存在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证据:如被申请人有稳定收入、有履行能力,能够保证将来的判决得到执行的证据等。

第四步:提交申述,请求解除保全

被申诉人准备好申述材料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述,请求解除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后,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述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述的决定。决定接受申述的,应当自接受申述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决。

第五步:关注审查结果,依法维权

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诉人的申述后,会作出裁决。如果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保全,应当及时解除。如果人民法院决定不予解除,被申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如果人民法院仍然维持原裁定,被申诉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被另一公司起诉,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某公司银行账户。某公司认为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不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述。某公司在申述中指出,被保全的银行账户是公司日常经营的账户,与本案无牵连;且公司有其他足额财产可以用于执行,不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审查后,采纳了某公司的申述,决定解除对该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总结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收到财产保全通知时,不要慌张,要冷静应对。首先,了解财产保全制度,审查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收集证据,准备申述材料,证明保全措施不合理或不必要的理由。最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述,请求解除保全。必要时,还可以申请复议、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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