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依照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经审理后认为财产保全已经不必要或者保全标的已经不复存在等情况下,为解除已经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法律程序。那么,我国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时候实施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时,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其实施的保全措施。”该条法律规定表明,我国自1991年开始便开始实施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律环境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对原有法律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其中,对于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需要保全的,应当及时制作保全裁定书,并在裁定书中明确保全标的、保全方式、保全期限和承担保全费用的当事人。”在保全期限届满后,如果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已经不必要或者保全标的已经不存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自1991年开始实施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于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和明确,其中包括制作保全裁定书、设立保全期限、明确保全标的以及解除保全的申请程序等方面的完善。这些举措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