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文
尊敬的XX法院:
我方系被申请财产保全人,现就贵院XX号案作如下反担保申请:
一、事实及理由
我方系XX公司,申请人系XX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系依据法院XX号裁定书。
然而,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担保物的评估报告,造成执行困难。同时,我方认为其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款项远远高于债权数额,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数额等于本金和利息”的原则。此外,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也未向法院对现有价值较低的财产进行抵押。
故我方请求贵院解除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担保物的评估报告。
二、申请理由详述
首先,在财产保全申请中,申请人应当提交担保物的评估报告,以便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财产保全计划。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估报告,导致执行困难,显然该申请人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因此,贵院应当解除申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估报告,以保证执行顺利进行。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保全数额等于本金和利息”的原则,即在财产保全的数额上不能超过本金和利息,不得超过债权的数额。而在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的财产保全金额远远高于债权数额,其执行顺序不合理,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因此,该保全裁定应当被解除或调整。
最后,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抵押现有价值较低的财产,以保证执行顺利进行。然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向法院提供价值较低的财产,导致财产保全难以实现。因此,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抵押现有价值较低的财产,以保证执行顺利进行。
因上述原因,我方申请贵院解除申请人关于XX号案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并及时返还我方保全款项,以保证我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
四、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1、XX公司证明。
2、原财产保全裁定书。
3、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