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异议由哪个部门审查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保全程序在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不可或缺的程序。但在保全程序中,保全异议却经常成为争议焦点,不同当事人对于保全异议的处理方式存在分歧。而保全异议的审查机构同样至关重要,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一、保全异议的概念及作用
保全异议是指在保全程序中,被保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保全请求提出的异议。保全异议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了恶意申请保全的行为,保证了保全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因此,保全异议的处理对于诉讼程序的公正、效率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保全异议的审查机构
目前,我国对于保全异议的审查机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于保全异议的审查机构处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就地审查原则下,保全异议由保全法院审查的做法在一些地区得到了实施。例如,在北京市,保全异议的审查机构是提起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这种方式被认为有助于保全程序的快速、高效处理,避免保全异议过多地侵害被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了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支持。
然而,另一方面也有较多的批评声音指出,这种做法有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对于保全异议的申请不利。因为申请人需要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审查机构”,如果无法确定保全异议的审查机构,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诉讼增加成本和不确定性。
另外,一些地区采用中立的审查机构处理保全异议。例如,在广东省,保全异议的审查机构是指定的民事审判庭。这种方式会使保全异议的审查更加中立和公正,但也应该注意避免保全异议处理时间变长,从而影响保全程序的快速处理。
三、保全异议的处理方式
保全异议是诉讼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在处理上也需要注重权衡和公正处理。在实践中,当事人提出保全异议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保全程序本身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果法院认为保全异议不成立,可以拒绝保全异议并继续实施原保全措施,但如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法院认为保全异议成立,需要解除原保全措施,法院应当及时停止保全措施的执行,并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对保全申请人的损失进行保障。
四、结论
综上所述,保全异议的审查机构处理应该选择适合当事人双方的公正中立的审查机构,并在审查过程中充分照顾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保全异议处理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保全服务,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