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保全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来逃避判决,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操作。而这些措施所需的费用就是诉讼案件保全费。
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关于保全费的支付责任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究竟应该由谁承担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支付一定的保全费用作为诉讼保全请求的前提条件。这表明,基本立场上,诉讼保全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
不过,实际情况并非绝对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无力支付或者自己难以支付的,也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被保全财产的人支付。也就是说,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定保全费由被告人承担。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会出现这样的判定呢?我们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源性财产保全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如果被申请对其合法权益的保全的多方共同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的,应当由多方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各自的损失程度承担诉讼保全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涉及多个主体的利益共同受损,那么法院可以决定由相关方分摊保全费用。
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费用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的规定,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保全费用的承担责任。例如,如果被告人明显违法、隐匿财产故意逃避判决等情况,法院可以判定由被告人承担诉讼保全费用。
总的来说,诉讼案件保全费的承担责任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承担,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由被告人或其他相关方承担。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以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