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企业在参与各类合同业务时常使用的一种担保工具。它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有些人认为履约保函仅由出纳审核即可,那么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履约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担保工具,其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履约保函的开立、修改、撤销等程序应当遵循约定或者按照自己的行为表明采取,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履约保函在审核过程中不能只由出纳审核,还需要经过法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查。这样可以确保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其次,履约保函作为一种涉及风险管理的工具,其审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出纳作为财务管理岗位,其职能主要集中在现金流管理、支付结算等方面。而履约保函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工具,其审核应当参考多方面的信息和数据,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此,只由出纳审核履约保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可能导致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误判或风险评估不准确。
另外,履约保函作为一种管理制度,其应当符合企业内部审批流程的要求。根据各个企业的规模和特点,履约保函的审核程序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协商和决策。这样可以确保履约保函审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因为审核程序不完善而导致的错误判断和风险隐患。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仅由出纳审核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履约保函的审核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参考多方面的信息和数据,同时遵循企业内部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履约保函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