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保全担保的规定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不受损害,或者保全一定金额的财产,确保判决、裁定的实施。保全担保是指申请诉讼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保证金等形式的担保,作为对被申请人进行保全的一种约束。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可以由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这意味着,在申请诉讼保全时,申请人可以主动选择是否提供担保,但法院也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第76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提供现金担保。即申请人将一定数额的现金存入法院指定的账户,作为保证金。如果申请被驳回或终止,法院会将该保证金退还给申请人;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并实施了诉讼保全措施,保证金则根据具体情况执行。
二是提供担保函。即申请人可以请有一定信誉的机构或个人出具书面担保函,保证能够履行义务,这种方式在商业纠纷中较为常见。
三是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如提供房产、汽车等有价物作为担保,尽管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复杂,但对于申请人来说相对负担较低。
四是提供其他有价物作为担保。此种方式包括提供股权、债券、国债、黄金等有市场价值的物品作为担保,但需注意所提供的物品必须在司法销售时易于变现。
总体来说,诉讼保全担保的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而法院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要求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