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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3-31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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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定条件后,法院为保全财产所做的判决被撤销或变更,以及经判定被保全财产上的债权已被清偿或保全期限已届满后,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解除对财产的保全。下面就是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一、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1.法定的情形:当保全所依据的判决被撤销或变更,或者被保全财产上的债权已经清偿或保全期限已届满,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2.解除保全不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妨碍诉讼的进行。

3.未经保全的财产,已出售、毁损或灭失,或者已被当事人或第三人变卖、转移、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的,不予解除保全。

二、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人要向法院递交解除申请书及有关证明。

当事人向保全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解除保全的必要性和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法院应当受理并审核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应当依法审理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并把裁定送达当事人;对条件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是否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申请解除保全后,未经法院裁定,不得擅自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解除保全后,除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外,不得擅自解除保全措施。

4.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解除财产保全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原审法院。

总之,解除财产保全是法院依法作出的一项保全措施,当事人应该清楚掌握解除财产保全的相关条件和程序,以免对自己的诉讼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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