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产保全规定实施细则最新
近日,浙江省发布了最新的财产保全规定实施细则,为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一、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浙江省境内进行的财产保全活动,包括债权财产保全、知识产权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等。
二、保全申请程序
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前,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应的申请书,提供相关的财产清单、权利凭证等证明文件。法院审核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全裁定书。
三、保全方式和期限
在确定保全申请受理后,法院将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进行实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保全期限为6个月,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保全公告和异议申请
当财产保全决定书已经送达被保全人时,法院将公告保全事宜,并在14天内接受被保全人的异议申请。被保全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将在1个月内决定是否维持原决定。
五、保全费用
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实施完毕后由被保全人承担。如被保全人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由申请人承担未支付的部分。
六、保全效力
财产保全的实施,具有强制性和临时性,对于原告和被告的财产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保全期间,当事人应当积极协调解决争议,并尽量避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浙江省财产保全规定实施细则的出台,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保全制度,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方应当积极遵守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