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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的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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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的裁定书

贵庭:

本案原告申请本院裁定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经过本院审理,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了《XX案件查封冻结财产裁定书》,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冻结。现被告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解除该项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理,本院认为:

被告提出的证据足以说明其请求的理由和事实;原告在诉讼中的主张未得到证实;被告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并未妨碍原告的诉讼目的的实现;被告申请解除该项财产保全措施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二、由原告承担被告因查封冻结银行账户所致的经济损失并赔偿被告合理支出的费用,合计人民币XX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审 判 长:XXX

审 判 员:XXX

书 记 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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