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由谁写起来?
在很多法律诉讼中,被告一方在遭受财产损失或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往往会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进一步的损失。但是,诉讼保全所采取的措施会对被申请保全的财产造成限制和影响,因此,被申请保全的一方有权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
那么,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是由谁来写呢?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
如果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权益被封锁、查封、冻结等,则被申请保全一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款[1]的规定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此时,原则上应当由被申请保全的一方提出申请书,解释自己所在的原因和事实情况,并据以求取解除诉讼保全。
如果诉讼保全是由公证机关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提出相应的解除申请,例如,在金融借款纠纷中申请银行解除查封,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借款合同、贷款凭证等。
在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中,需要陈述明确的事实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及指出诉讼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保全的财产产生的影响和损失,并就此提出解决方案和对法院的请求。
总之,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的起草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程序进行,应当由对自己权益受到限制的一方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解决方案。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的起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否则可能会影响自己的申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