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权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认为对方能够侵害其财产权益时,便可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保护其权益不受侵害。而在提出申请时,一定要注意管辖权的规定。
一、管辖类型及原则
管辖权分为相对及绝对管辖权。其中,相对管辖权是指该审判机关对当事人的处境或财产状况等也要符合一定的要求;而绝对管辖权则仅与案件本身的属地、诉讼标的有关,对当事人的特定身份、财产状况无关。
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原则上适用的是绝对管辖权原则,其管辖权的界定主要根据两个基本原则:属地原则和特别管辖原则。
二、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是指,诉讼的管辖权应当依照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地区法院的审判权来确定,即被保全的财产应当是该法院的管辖事项。
比如,在某地的A公司要求该地的法院对位于该地的B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时,该地法院就有权审理该申请案件;而如果A公司要求其它地区法院对B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则需要按照当地的属地原则进行确定,并进行管辖判定。
三、特别管辖原则
在属地原则无法确定管辖权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考虑特别管辖原则,即诉前财产保全的特别属性和所涉及的财产种类。
具体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特殊管辖原则适用:
1.被保全的财产在多个法院辖区内,或者不知道在哪个法院辖区内;
2.涉及财产的保全或执行需要跨越多个法院辖区;
3.有可能造成保全失效或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与其生效地、财产有关的法院提出申请。
四、特别情形的适用
1.申请保全的财产是预先扣押或封存,或已被其他政府机关处理的情况下,由扣押、封存、处理所在的政府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的情况下,参照行政法规容易通过后续诉讼程序的保全管辖原则。
五、总结
综上所述,在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中,需要按照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属地和特别管辖原则。同时,需要注意不同情况下的特殊适用规定,以保证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能够成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