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反担保由谁提出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在案件审理期间实施诸如转移财产、毁损证据等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诉讼保全反担保,是指在申请诉讼保全时,被担保人提出的一种抗辩方式,即被申请保全的一方在口头或书面上声称提供了担保,以减轻或消除申请人的保全请求。
诉讼保全反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申请人滥用诉讼保全权益,尤其是在本身诉讼请求不成立或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以保护被担保人的利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担保人可以在被申请诉讼保全之后,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在法庭上就提供具有相同价值的担保,以减轻或者消除申请人的保全请求。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诉讼保全反担保的提出是被担保人的自由权利。被担保人可以选择是否提出反担保,并且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自己的利益考量来决定担保的方式和具体数额。他们可以提供现金、不动产、担保人的个人名义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等方式来进行反担保。
然而,诉讼保全反担保的提出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法院接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在审查申请诉讼保全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被担保人提出的反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诉讼保全的目的、需要和效果来决定是否减轻或消除申请人的保全请求。
总之,诉讼保全反担保的提出权利属于被担保人,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提供合理的担保,以减轻或消除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然而,对于法院来说,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反担保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是其义务,以确保诉讼保全制度的公正和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