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法规,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诉前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是民法典诉前保全的法条梳理。
一、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
1、《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查封、扣押其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认定情况,裁定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有清晰的标识并由司法机关进行保管。”
2、《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处理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财产进行冻结、扣押、拍卖或者变卖等处分。”
3、《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的,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保障被查封、扣押后如果当事人败诉,相应的赔偿义务得到履行。”
二、证据保全
4、《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保存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保存的必要程度,裁定其保存方式,必要时还可发出文书,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协助,保存证据。”
5、《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出具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予以出具,对于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发出文书要求其提供证明。”
三、禁止侵权行为保全
6、《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一十八条规定:“为防止知识产权、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权利遭受侵害,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侵权行为的保全。”
7、《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一十九条规定:“为防止侵犯民事权益,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临时性强制措施保全
8、《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对于申请单位的情况,可以即时发出相关决定。”
以上就是民法典诉前保全的法条梳理。本文所提到的法条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当事人需要了解这些法规,以便及时向法院提出合理的申请,以免失去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