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保全费用由谁负担的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手续的开展常常是非常必要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防止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被诉讼财产 窝藏、转移、毁损或者变卖甚至逃离境外,需要对被诉讼财产进行保全。但保全手续并不是免费的,那么保全费用由谁来负担呢?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保全费用是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交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应立即履行,同时,保全费用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一次性负担。
因此,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必须支付保全费用,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保全申请。在执行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需要支付必要的费用,例如拍卖公告费用、锁定、查封、扣押等的货物保管费用、交通、住宿等费用。所有这些保全费用也归属于诉讼费用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保全的一方申请未被采纳,则保全费用并不归还;如果被保全的物质没有被扣押,则缴纳的保全费用也不能归还。此外,如果保全措施被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则被撤销方应向撤销方支付相应的保全费用。
综上所述,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保全费用,要求申请当事人一次性缴纳,其中包括必要的执行费用、公告费用等。保全费用是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不同,保全费用也不尽相同。在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自始至终未负担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被告方应该承担申请保全措施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