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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依据是
发布时间:2023-05-27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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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权利或财产权益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以如此完全地违约的方式减少或者隐匿其财产而使得胜诉难以获得实际执行。但是诉讼保全措施的采取需要消耗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由谁来承担是一个问题。

在中国,一般情况下,败诉方需要承担诉讼保全费用。这个规定基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该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一方如果败诉,应当承担对方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这意味着,如果被申请人被授予实施保全,但在最终的诉讼结果中败诉,该被申请人就需要承担由于销毁、损毁或保全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因此,这个规定保护了胜诉方的权益,降低了败诉方在诉讼中滥用保全程序的风险。

此外,中国的法院通行民事保全财产损失赔偿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民事保全后,应当返还因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如果被申请人在保全措施下存在经济或其他损失,被申请人可以在案件诉讼期间向法院提出要求赔偿的申请。如果败诉方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则法院将会对其进行限制措施,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促使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关于诉讼保全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并不是绝对的。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决定保全费用的承担方。例如,如果申请人是为了制造不正当竞争而申请保全,即使其成功申请到保全措施,也有可能要承担自己的保全费用。

总之,中国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诉讼保全程序中,败诉方需要承担诉讼保全费用。这保护了胜诉方的权益,降低了败诉方在诉讼中滥用保全程序的风险。当然,具体情况下要根据案件情况来进行具体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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