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费能否作为诉讼请求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可能需要进行保全,因而产生了保全费用。那么保全费是否能够作为诉讼请求而予以赔偿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保全的定义。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依法采取措施,保护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客体,以保证涉诉权利的实现。如物权保全、债权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等。保全的目的是在尚未形成不可挽回的事实前,通过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害的发生,同时对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在保全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支付相应的保全费用,具体包括诉讼保全费用和非诉讼保全费用。只有在申请人提交的保全申请被法院认可并批准后,相关的保全费用才会产生。因此,保全费用的产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不能随意产生。
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全费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为保全当事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客体,为维护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有下列需要,可以决定对申请人返还用于保全的财产,偿还保全费用等支出:
(一)保全的财产是申请人所有,原主体同意解除保全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二)保全措施被解除或者不予批准;
(三)申请人不再保全或者撤回保全申请;
(四)其他应当返还或者偿还的情形。
可见,保全费用的产生必须要有法院的认可和批准,否则是不合法的。同时,如果保全措施被解除或者不予批准,申请人还可以要求法院返还用于保全的财产,偿还保全费用等支出。
因此,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保全费是可以作为诉讼请求的一部分而予以赔偿的。如果保全措施被法院批准,保全费用的产生是合法的,此时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在判决中将保全费用纳入损失赔偿的范畴,由被申请人进行支付。
总之,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保全费用的产生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和法院的批准。当保全费用产生后,申请人可以将其作为诉讼请求之一,向被申请人进行损失赔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