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的承担法律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涉及到财产保全时,保全费用的承担问题必然成为一个关注的焦点。财产保全费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保全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在我国,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全法》进行规定。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是由申请人先行垫付的。在保全申请被裁定为有效之后,被保全人应当在限期内予以支付。但如果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者撤回,申请人进行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全法》也对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作出了规定。该法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由被保全人承担,但如果保全申请被裁定为无效,申请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果被保全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判决驳回其异议,该费用应当由被保全人承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和被保全人之间的约定也是可以产生作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民事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设定合同内容,以达成自己的意愿。因此,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和被保全人也可以在协商中就保全费用的承担达成一致,但此种协议的效力仅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保全程序,不单独具有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财产保全费的承担法律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全法》规定而成。按照规定,申请人先行垫付费用,但在保全申请被裁定为有效之后由被保全人承担,反之则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需要一提的是,申请人和被保全人对于费用承担的协议也是可以产生作用的,但其效力应当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