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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的法定情形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3-04-03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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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的法定情形法律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措施是常用的诉讼手段。当当事人认为可能会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便保护其合法权益。然而,保全措施并不是无限制的,必须在特定情形下予以解除。本文将重点探讨解除保全的法定情形法律依据。

一、解除保全的原则

保全措施的性质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旦保全措施达到了其目的,就应该及时解除。因此,解除保全的原则是有针对性的,即解除措施必须符合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程序公正的原则。

二、解除保全的法定情形

1.保全之物已不存在

当保全之物不存在时,保全措施就无法达到其目的,因此必须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保全对象毁损、灭失或者在保全期间被他人合法取得的,被保全人或者保全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2.保全之物或者人已被查封或者冻结

若保全之物或者人已被查封或者冻结,保全措施就失去了作用。此时,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被保全人已将该财产全部或者部分被查封或者被冻结的,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3.达到保全目的或者保全措施不再必要

一旦保全措施达到了其目的,或者情况已经发生改变,导致保全措施不再必要,就应该解除。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被保全人在保全措施实施期间主张的债权或者其他权利已得到足额担保或者实现的,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4.保全措施缺乏必要性

在实际操作中,保全措施会受到时效性、标的物存在性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保全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反而变得不必要。此时,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保全措施后果达到原告的请求要求,被保全人证明其提供担保或者存在其他能够保障原告权利的措施的,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三、结语

以上是民诉法中规定的几种解除保全的法定情形。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其他情形可能导致保全措施解除。解除保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慎考虑,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程序公正。在实践中,当事人应该注重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效果,及时申请解除保全,避免对程序效率和公正性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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