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通常会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那么,在被告的财产中,其公积金部分是否能够被财产保全呢?这涉及到对公积金性质、财产保全范围等法律问题的探讨。
公积金,全称为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和社会单位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性质类似于职工的劳动报酬。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职工只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规定提取,不能随意支取。因此,公积金具有私益性和公益性相结合的双重属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动产如汽车、家具等,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等。 银行存款、金融机构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在银行的存款、股票账户等。 即将取得的收入。如工资、租金等。 其他能够用于执行的财产。如古董、字画等。根据上述分析,公积金具有私益性和公益性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属于职工个人的财产,同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公积金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会对保全的范围和限额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必需的费用。
因此,在财产保全公积金时,需要注意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必需的费用。如果被执行人有多个银行账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账户进行冻结。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请求,证据应真实、合法、充分。 明确保全的范围和限额。申请人需要明确列出需要保全的财产,并说明保全的理由和范围。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起诉之前或起诉的同时提出,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在72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财产保全错误地实施而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案例一:李某与王某合伙经营一家餐饮店,后因经营不善,双方协商解除合伙关系。在清算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私自转移了合伙经营的资金,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资金并赔偿损失。李某在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王某的银行账户。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王某名下银行账户,但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案例二:张某与陈某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张某起诉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张某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求冻结陈某的公积金账户。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公积金账户属于陈某个人财产,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裁定冻结陈某公积金账户。
以上两个案例中,人民法院均同意了申请人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申请,但同时注意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必需的费用,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积金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但需要注意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必需的费用。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明确保全的范围和限额,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也会对保全的范围和限额进行审查,以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