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全的实践中,出现假合约的情况并不鲜见。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法律程序,更有可能造成当事人财产的损失,以及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那么,当财产保全中出现假合约时,该如何应对?
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确保生效裁判能够得到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作为诉讼保全的一种类型,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然而,实践中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全程序,通过提交虚假合同、伪造证据等手段,骗取法院的保全裁定,给当事人带来财产损失,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当出现疑似假合约的情况时,如何识别并应对?
首先,应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是否真实存在,是审查合同有效性的基础。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可以从合同本身和合同的履行情况两个方面入手。
合同本身:包括审查合同的格式是否规范、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合同签字及盖章是否真实等。 合同履行:包括审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履行过程是否正常等。例如,在审查租赁合同时,可以调查核实出租人是否实际交付房屋、承租人是否实际支付租金等。其次,应调查合同相对人。合同相对人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与合同履行相关的第三人。
合同双方当事人:包括调查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所地等基本信息,以及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合同关系、是否有纠纷等。 合同履行相关的第三人:包括调查保证人、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等第三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对合同的认识等。再次,应核实合同目的。即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存在非法目的,是否存在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形。可以通过调查合同的签订时间、履行情况、签订目的等来核实。
此外,应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包括审查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保管情况等,判断证据是否完整、真实、可靠。
识别出假合约后,该如何应对?
对于提供虚假合同、伪造证据等行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对于确认系虚假合同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以减少对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限制。
某案件中,申请人刘某提供了一份租赁合同,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王某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审查后发现,该租赁合同涉嫌造假,存在合同格式不规范、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等问题。法院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发现刘某与王某之间并无真实的租赁关系,该租赁合同系刘某为达到保全目的而伪造。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的保全申请,并对刘某予以罚款的制裁。
综上所述,当财产保全中出现假合约时,应从审查合同真实性、调查合同相对人、核实合同目的、审查证据链完整性等方面入手进行识别,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通过严格审查、认真把关,维护诉讼保全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