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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复议期限
发布时间:2025-04-19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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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复议期限解读

前言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财产保全制度涉及多个法律程序,其中就包括诉中财产保全复议。那么,什么是诉中财产保全复议?其法定申请期限又是多久?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入手,全面解读诉中财产保全复议的相关知识,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诉中财产保全复议简介

诉中财产保全复议,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作出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的决定,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自人民法院决定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法定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决定。对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的决定,应当自决定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决定的期限,以及人民法院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但并未直接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五日内提出。这里明确了诉中财产保全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为5日。

三、相关法律法规

诉中财产保全复议涉及多个法律法规,这里重点介绍以下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对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决定。对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的决定,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自人民法院决定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决定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的决定,应当自接受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人民法院复议决定,可以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的决定,发现有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请或者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的决定,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的决定,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自人民法院决定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决定不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的决定,应当自接受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人民法院复议决定,可以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的决定,发现有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请或者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的决定,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五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的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听取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审判人员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自人民法院决定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的决定,发现有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请或者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可以决定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的决定,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三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适用本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的决定,发现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审判人员有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请或者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可以决定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的决定,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决定,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由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审判人员和双方当事人参加。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审判人员有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请或者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可以决定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的决定,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决定,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听取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审判人员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正确的,应当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二)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的,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可以决定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三)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应当决定解除保全措施。

四、申请复议的注意事项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复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复议申请期限:应当在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五日内提出。 复议申请主体: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决定机构:由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复议决定程序:听取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审判人员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议决定内容: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的决定,可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

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

A公司与B公司发生经济纠纷,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冻结B公司银行账户100万元。B公司对该保全措施不服,认为人民法院决定错误,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复议后,发现确有错误,决定解除对B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例二】

C公司与D公司发生合同纠纷,C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冻结D公司银行账户200万元。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C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采取保全措施。C公司对此不服,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复议后,认为C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对D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六、小结

综上所述,诉中财产保全复议是人民法院对诉中财产保全决定进行审查的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财产保全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诉中财产保全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为5日,申请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复议决定由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的决定,可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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