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保障胜诉权益。而在这个过程中,提交担保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那么,财产保全担保什么时候提交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担保的适当性应当进行审查,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担保。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就提交担保,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如果没有同时提交担保,人民法院不会受理申请,申请人需要先准备好担保后再行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会对担保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如果担保明显不足以覆盖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担保。因此,申请人需要提前准备好充分的担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接受担保物、保证人担保或者申请人以人民法院同意的其他方式提供的担保。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担保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担保物担保:申请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例如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保证人担保:申请人提供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企业作为保证人,在申请人未能依判决履行义务时承担担保责任。
其他方式担保:除以上两种方式外,申请人也可以以人民法院同意的其他方式提供担保。例如,人民法院可以允许申请人以房地产抵押等方式提供担保。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方式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则将不被认可。
人民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时,会对担保的适当性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担保的适当性,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被保全财产的类型、数量、价值;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类型、数量、价值;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案件的难易程度和审理期限;
其他可能影响到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因素。
人民法院将根据以上因素综合判断担保是否适当。如果担保明显不足以覆盖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者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担保或者更换担保方式。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履行担保义务。如果申请人未能及时履行担保义务,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人逾期未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因此,申请人需要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及时履行担保义务,否则将导致财产保全被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者申请人、担保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能有转移、隐匿、毁损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担保人暂时停止处分其相应的财产,如果造成对方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担保应当在申请时提交,人民法院才会受理。申请人需要提前准备好充分的担保,并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同时,人民法院会对担保的适当性进行审查,申请人需要及时履行担保义务,否则将导致财产保全被解除。此外,提供虚假担保或者转移、隐匿、毁损已被保全的财产,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