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申请财产保全书
一、应当且有权提出诉讼请求的人,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诉讼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获得有效的执行结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1. 被告有丧失或转移财产可能的; 2. 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 3. 按照特别程序立即处理的案件; 4.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申请诉前保全的情形。
四、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
1. 禁止被申请人做某种行为的财产保全措施; 2. 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3. 以质押、抵押等方式担保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执行的财产保全措施; 4. 其他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和材料:
1. 申请书; 2. 相关证明材料; 3. 证据材料; 4. 承担相应责任的财产或达到相应数额的经济担保; 5. 其他相关材料。
六、在收到申请后,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及案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如果支持,则会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七、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为3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八、如果申请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在起诉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该期限未提起诉讼,则财产保全措施自行失效。
九、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适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十、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后,应当将财产保全的情况告知被申请人,并采取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