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生效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解程序的规定规定了被告不履行义务、上诉人申请介入等情形下,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可以解除保全的情况。
首先,被告不履行义务是解除保全的常见情形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被告未按照判决、裁定或者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时,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后,被告履行了其义务,那么原先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就可以解除。
其次,上诉人申请介入也是解除保全的情形之一。在一审案件进行中,如果存在第三人对该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且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调解。如果申请人的介入得到法院的认可,并且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了调解协议,那么相关的保全措施也会被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书生效解除保全并不意味着涉案双方的争议真正得到解决。调解书的生效只代表着双方就某些问题达成了一致,但并不排除将来可能再次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因此,在解除保全后,当事人应继续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纠纷。
总之,调解书生效解除保全是一种常见的司法救济方式。被告不履行义务和上诉人申请介入是两种常见的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解除保全并不意味着争议的最终解决,当事人仍需进一步履行调解协议的约定,以避免再次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