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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管辖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07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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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和执行结果的有效,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一系列暂时措施,保护相关财产不受损害或避免被转移、隐藏,以确保最终的判决可以得到履行。

在中国,诉讼财产保全的管辖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7条的规定,对于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被申请人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著名专利权专题法院等都可以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然而,在选择适用的管辖法院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5条和第56条的规定,如果案件需要进行大额财产保全措施,且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地域关系,那么只能由被申请人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其次,如果需要进行保全措施的案件涉及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1条的规定,由被申请人所在地或具有初始管辖权的法院受理该案件。

最后,如果案件需要进行保全措施的财物分布在多个地区,可以同时向这些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并由代表当事人利益的非诉讼代理人提出保全申请。

总的来说,诉讼财产保全的管辖法律规定是为了确保诉讼过程中的公正和有效性。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并选择适用的管辖法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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