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可以通过冻结财产、查封场所、扣押文物等方式来防止被执行人变卖、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
然而,诉前保全并非永久有效,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就需要办理解除诉前保全的手续。那么,解除诉前保全应该由谁来办理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诉前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需要详细说明解除诉前保全的事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各附一份副本,该副本数量与对方自始至终的当事人数一致。
法院收到解除诉前保全的申请后,会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审查属实,法院将作出书面裁定,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也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解除诉前保全的申请。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需要自行准备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先存在的紧急情况或财产损失已经消除。
解除诉前保全的过程相对较为简单,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可以滥用申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恶意提出解除诉前保全申请的一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的解除应当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此,解除诉前保全的办理权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双方都应理性运用诉前保全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