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达成必须解除保全
保全是法院为了保障诉讼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常见的保全方式包括冻结财产、查封场所、扣押财物等。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申请保全时,法院会根据案情和证据的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保全,并在裁决书中作出具体的保全措施。
然而,保全并不是永久有效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被保全的一方提供相应担保后,保全措施可以被解除。同时,当调解书达成后,原则上也应该解除保全,以保障调解结果的实现和双方权益的平衡。
调解书是指法院在进行民事调解时,经双方达成协议并签署的书面文件。调解书达成后,它具有与裁判文书相同的效力,可作为执行依据。因此,调解书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调解书达成之后,如果保全措施仍然存在,将对调解结果的落实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保全措施可能限制了被保全方的自由、财产权益等。这与调解的初衷相悖,也难以达到调解的目的。
其次,保全的存在会给被保全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例如,冻结财产可能导致资金无法流动、生活困难等问题。如果保全的存在并未能得到及时解除,就有可能给被保全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调解书达成之后,双方当事人应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法院在接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作出解除保全的决定。
总之,保全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措施,它旨在保护诉讼权益。然而,在调解书达成后,为了实现调解协议的落实和双方权益的平衡,保全措施应当被解除。双方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地申请解除保全,以确保调解结果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