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保障执行权益,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而解除财产保全则是指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或者其他情形,被申请人提出的一种请求,要求法院解除之前对其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解除财产保全的请求应当由被申请人向执行该保全决定的法院提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那么受理解除财产保全请求的法院应该是哪个呢?根据法律规定,解除财产保全的请求应当提交给作出保全决定的基层人民法院。
具体来说,如果原本提出财产保全请求的一方获得了财产保全的裁定,那么解除财产保全的请求就需要向这个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县级人民法院或者与地区行政区划相同的市辖区人民法院。也就是说,解除财产保全请求的受理法院是与作出保全决定的法院地域相同的基层人民法院。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被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例如,一些重大案件可能最初是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如果在这些法院获得了财产保全的裁定,那么解除财产保全的请求就需要提交给这些法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受理并处理解除财产保全请求。
综上所述,解除财产保全的请求应当提交给作出保全决定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提交给原审法院申请。当事人在解除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提起请求。只有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裁定,财产保全措施才能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