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请求实现的目的,预防或消除侵权行为对申请人权益造成损害的一种特殊措施。而保全保证金则是用以保障被执行人履行诉讼保全责任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那么,在诉讼保全程序中,究竟应该将保证金交给谁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全保证金一般情况下需要交给法院进行保管。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执行裁判、调解书确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保证金。这一保证金通常由申请人直接交纳给法院,法院依法进行保管,并在诉讼终结后按照法律规定归还给申请人。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保全保证金应交给法院进行保管。
其次,法院作为公正、中立的第三方,具备对保证金进行专业保管的条件和能力。法院承担保全保证金保管的责任,不仅有利于保证保证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还可以避免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进行非法行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法》第14条的规定,申请人交纳的保全保证金,在案件审理终结后若无其他费用需要抵扣,应当退还给申请人。通过将保证金交给法院保管,可以便于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进行清算和退还程序,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也有少数特殊情况下,保证金可以直接交由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比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且财产保全的目的可以通过该单位提供担保实现,法院可以决定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取代申请人交纳保证金。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诉讼保全保证金应交给法院进行保管。这样既可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整个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只有在极个别的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将保证金交由被申请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