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诉讼权益的实现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它通过对被诉行为或财产采取一定限制性措施,以防止被告变卖、转移、隐匿、人为损坏等行为,从而确保最终判决的执行效果。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主要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形式。财产保全是指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避免其在诉讼过程中将财产转移、变卖或其他方式减损。而行为保全则是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进行限制,以防止其继续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诉讼保全的申请应当在一审中提出,并且要在提起诉讼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提出。这也就意味着一旦错过了一审期限,原则上是不能再向二审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对一审期限的限制可以予以宽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8条的规定,当一审期限已过,但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后,即使二审尚未开始,法院仍然可以受理该申请。
这意味着,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一审期限已过,但是当事人认为存在严重的证据灭失、财产风险或者其他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他们仍然可以在二审阶段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且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二审中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是否能够达到保全的目的。例如,如果涉案财产已经被转移或变卖,诉讼保全可能就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了。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诉讼保全应当在一审中提出,但在特殊情况下,尚未开庭的二审阶段也可以提出。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需理性判断,并且根据具体案情选择最佳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