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案件能否出裁定书
在诉讼中,保全是指法院在一方请求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而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一旦保全申请被法院批准,那么执行保全的权利和义务就会产生。但对于保全结果的表述形式,有些人认为应该出具裁定书,有些人则持不同意见。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裁定书。裁定书是指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后,在未进入审理阶段、不论诉讼标的是否达到起诉标准,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或依照自己行使确凿证据认定职权作出的具体处理办法的书面决定。
然而,在保全这一程序中,裁定书是否必要却存在争议。其中的主要争议点是:保全申请审理(裁定书)可以单独作为一种裁定方式,还是应与终审裁定合并?
尽管没有统一的意见,但多数法学界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倾向于后者观点。他们认为,裁定书在保全程序中是可以单独作为一种裁定方式出现的。这是因为,保全案件具有紧急性,需要快速采取行动以防止诉讼标的物的损害。而保全措施往往会对被申请人的权益产生一定的冲击,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享有对裁定进行上诉的权利。
然而,也有部分法学界学者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保全审理并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作为终审裁定的一部分,即保全裁定应与终审裁定合并,这样可以减少审判费用和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总之,目前对于保全案件是否出具裁定书的争议还未有明确的解决方法。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应当经过审判员讨论决定后由审判员签名。因此,如果保全申请被批准,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式开始审理之前,法院应出具相应的裁定书作为执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