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未终结前,被告主张准许其对追索权利给付财产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其损失并能履行给付义务。
中止诉讼保全的计算规则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计算中断诉讼期限的方式是从中止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即不包括中止期间。然而,由于不同意见的存在,这一规定常常造成了疑惑和不公平。
有人主张,中止诉讼保全期间应该计入诉讼期限。因为中止诉讼保全是为了保护被告的权益,如果将中止期间排除在诉讼期限内,就会使被告丧失辩护的机会,并可能对其正当权益造成损失。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中止诉讼保全期间不应计入诉讼期限。他们认为,因为中止诉讼保全是被告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主动提出的,所以不应该计入到诉讼期限中。否则,被告的行为可能会对原告的权益造成损害。
这两种观点的争论源自于对中止诉讼保全本质和目的的不同理解。一方认为中止诉讼保全是对被告的一种补救措施,应该对被告有利;另一方则认为中止诉讼保全是对原告权益的限制,应该对原告有利。
在实践中,法院对中止诉讼保全的计算方式进行了不同的处理。有的法院支持将中止期间计入诉讼期限,而有的法院则坚持不计。这种情况下,被告的诉讼风险和费用也存在明显差异。
为了解决这一争议,我们建议加强立法并统一中止诉讼保全计算的规则。可以考虑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和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比如,如果中止诉讼保全是以符合公序良俗的方式提出的,且对被告的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那么中止期间可以算入诉讼期限。反之,则不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