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能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方的行为给诉讼请求的实现带来障碍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法院申请采取某种措施予以制约或者迅速消除。诉讼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诉讼权益得以有效实现。
然而,并非所有的情况下都可以申请诉讼保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些情况下是不能提起诉讼保全申请的。
首先,对于仲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机构受理前,不能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保全。
其次,对于公民个人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考虑公证机关等相关文件的诉讼保全请求往往被驳回。
此外,对于扣押财物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执行标的已经查控、扣押或者有其他相关司法行为的,一般不能再申请财产保全。
再者,对于请求留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若原告有担保的情况下,一般无法提出留置保全申请。
最后,在特定情况下,禁止申请诉讼保全的还有一些其他规定,例如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儿童抚养问题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
综上所述,尽管诉讼保全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在特定情况下是不能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作为当事人,必须要了解这些限制条件,准确把握适用规则,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