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保障诉讼权益和满足实体法律关系要求,保护可能受损的一方财产或其他权益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与此相对应的是执行,即在判决生效后,通过强制手段来落实判决结果。
诉讼保全的作用在于在诉讼过程中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确保最终能够债权人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公正。如果不进行诉讼保全,可能会导致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销毁证据,从而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合法的诉讼权益,诉讼保全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诉讼保全的主要方式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财产保全主要通过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财产的方式来确保其在诉讼结束前不能随意处置财产。而证据保全则是为了确保关键证据的保存,在诉讼过程中起到有力的支撑作用。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需要债权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迫切需要做出保全,还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
诉讼保全相对于执行来说具有一定的先于性。在诉讼程序中,当债权人申请诉讼保全时,尽管案件尚未最终审理而产生了保全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已经发挥了一定的效力,限制了被告的行为。也就是说,诉讼保全提前产生了作用,防止了被告的可能的损害行为。
相比之下,执行则是在诉讼结束后依法进行的强制执行行为。执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被告按照判决结果进行履行,尽快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行有别于诉讼保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判决结果的无条件执行上。
因此,诉讼保全与执行不同,诉讼保全的作用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起到某种程度的保护和约束效果,而执行则是在案件结案后,在判决生效后迅速进行的一种强制手段。诉讼保全的先于性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好的保障,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因为被告的恶意行为而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