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公司动态
诉讼保全银行存款期限
发布时间:2023-10-25 23:10
  |  
阅读量: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确保诉讼标的财产不被毁损、转移或者灭失,保证诉讼胜利后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自行认定的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保全。

银行存款是人们常见的财产形式之一,其保全期限是诉讼保全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下面将对诉讼保全银行存款的期限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诉讼保全措施可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提出申请,那么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应该如何计算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决定,自书面通知被申请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生效。因此,如果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那么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十五天。

其次,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在保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再次延长保全期限。因此,当银行存款需要更长时间保全时,申请人可以提出相关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被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保全决定确有异议的,或者在变更预付保险金额、准许提取部分存款或者解除保证担保的情形下,可以随时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一旦被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银行存款的期限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计算的。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可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期限为十五天;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被申请人也有权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相关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