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救济措施,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在一些情况下,权利人可能滥用财产保全申请权,导致对被执行人的不当侵害,因此需要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限制。本文探讨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申请财产保全撤销。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方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担保。担保是指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或者担保人以其自己的财产负责返还已经损失的赔偿。因此,如果申请方无法提供充足的担保,则可能会被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其次,在财产保全措施实施期间,如果被执行人能够提供足够的保证以消除申请方的主张,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则财产保全措施也可以被撤销。这种情况下,权利人的申请显然被证明是不必要的,因为被执行人已经提供了足够的保证,或者双方已经解决了争议。
此外,在财产保全措施实施期间,如果申请方骗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财产保全措施实施期间滥用了权利,给被执行人造成了严重损失,那么财产保全也可以被撤销。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它已经导致被执行人受到了不当侵害。
最后,如果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期间已经过去,但申请方仍然没有起诉,也可以被视为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因为权利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表示申请的必要性已经消失。
总之,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措施,但在一些情况下,需要对其进行限制,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能申请财产保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