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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支行滥用诉讼前保全
发布时间:2023-09-19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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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支行滥用诉讼前保全:法律手段被歪曲的利益追求

近日,宜兴支行因涉嫌滥用诉讼前保全而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诉讼前保全作为一项法定程序,本应在保障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使用,然而,宜兴支行却将其作为达到其利益追求的手段,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诉讼前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开始前,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采取某些措施,如查封、冻结财产等。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权益。然而,宜兴支行却将其作为一种滥用权力的工具,用来迫使债务人屈服于其利益诉求。

首先,宜兴支行在申请诉讼前保全时,往往存在过度扩大诉讼前保全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前保全的范围应当与争议解决的范围相符合,但是宜兴支行却往往无视这一规定,凭借其对金融信息的掌握优势,滥用诉讼前保全,将保全范围扩大到无关的财产上,大大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宜兴支行在使用诉讼前保全时,也存在过度限制债务人合法行为的问题。诉讼前保全应当以保护当事人权益为目的,但是宜兴支行往往以保全措施为借口,限制债务人的合法行为。例如,在诉讼前保全的过程中,宜兴支行会冻结债务人的资产,导致债务人无法正常运营企业,甚至生存艰难。这种做法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明显偏袒了宜兴支行一方,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宜兴支行还存在滥用诉讼前保全程序以达到违法追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2条的规定,故意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侮辱、诽谤他人,追索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宜兴支行往往滥用诉讼前保全程序,以不合法的手段威胁、侮辱债务人,达到非法追债的目的。

针对宜兴支行滥用诉讼前保全的行为,我们应当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首先,法院应当对诉讼前保全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对于滥用诉讼前保全的行为,应当加大惩罚力度,纠正其不正当行为。最重要的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严禁其滥用职权和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宜兴支行滥用诉讼前保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今后的法律实施中,我们应当加强对法律程序的监督,制止和纠正滥用诉讼前保全的行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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