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财产保全赔偿判决书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中民特字第****号
原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告:**个体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故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个体经营者应立即向原告**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以补偿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个体经营者应立即向原告**公司支付滞纳金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以弥补原告因被告拖延付款所导致的迟延损失。
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将上述违约金和滞纳金款项存入原告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扣划被告的银行存款、收入及其他类似可供扣划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即刻生效。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