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诉讼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 XXXX-XX-XX/XXXXX
原告: [原告名称]
被告: [被告名称]
经审理,原告在本院起诉被告并申请诉前诉讼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法庭依法作出以下裁定:
一、裁定事项:
1. 本院受理原告的诉前诉讼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
2. 命令被告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以下保全措施:
(1) 冻结被告在[开户行]开设的账户,冻结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2) 要求被告停止处置其名下的位于[具体地址]的房产;
(3) 要求被告不得进行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财产处置行为;
(4) 要求被告不得转移、隐藏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5) 其他必要的诉前诉讼保全措施。
3. 命令执行法官和执行人员前往被告所在地,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本裁定的执行。
二、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时生效。
三、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书面上诉、申请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逾期视为放弃上述申请权利。
四、本裁定书正本一份,送达原告、被告各一份。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