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保证金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期间为保障诉讼权益而依法交纳的一定数额的款项。一般情况下,诉讼保证金在诉讼终结后会退还给当事人,但是具体的退还时间则仍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法院在予以保全决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支付保全保证金。当事人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应及时支付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而定,一般是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诉讼保全措施所需金额的百分之二至十之间确定。支付保证金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也是保证诉讼公平和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次,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保全保证金在以下情况下可能被查封、扣押或暂缴。首先,当事人在交纳诉讼保证金之前已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可能会被用于替代诉讼保证金,直至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再行处理。其次,当事人在支付诉讼保证金后,如果其提供的财产不够支付全部保证金金额时,法院可以先行将可供查封、扣押的财产暂缴作为保证金,而后处理。如果当事人不按法院决定的期限交纳诉讼保证金,法院可以暂缴其具有交纳能力的财产作为保证金,直至交纳完毕。
最后,当诉讼终结后,如果当事人胜诉或撤诉,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返还诉讼保全保证金。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会依法撤销保全措施并解封、解冻、解劳、解债法院暂缴或查封的财产,返还保证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判决或裁定结束之后,法院可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手续办理和财产处理,因此退还保证金的时间可能会有些延迟。
总的来说,诉讼保全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是在诉讼终结后,并且需等待法院进行相应手续办理后方可退还给当事人。当事人应积极履行支付诉讼保证金的义务,并在诉讼终结后及时与法院沟通,以便获取退还保证金的具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