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民事诉讼法保全裁定书
尊敬的法院:
原告(甲方)于本案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乙方)采取保全措施。贵院已经审理了原告的申请,并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了权衡和调查。
经审慎考虑,本院对原告的保全申请作出如下裁定:
一、事实及理由
(一)原告(甲方)自述
原告认为,乙方在某某合同中违约,致使甲方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申请贵院对乙方采取保全措施。
(二)被告(乙方)陈述及辩护意见
乙方辩称自己并未违约,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并且,乙方主张保全措施对自身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三)贵院调查及分析
贵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了某些证据,表明乙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可能。而被告的辩解意见尚未能证实其所提的事实情况。同时,贵院也认识到,若不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原告可能面临更大的经济损失。
二、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经过审查与权衡利害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初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定保全条件。因此,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乙方)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冻结被告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00万元,并立即予以冻结。
2. 禁止被告将位于某某市的某某物业进行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权益。
3. 指定某某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制作财产清单。
(二)被告及其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贵院要求,提供有关财务、资产、交易等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且不得进行损害原告利益的任何行为。
三、执行及效力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单位为贵院的执行法官或被指定的执行员。原告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贵院提供保证金,并配合执行单位的工作。
本裁定发生司法效力后,任何对本裁定的异议,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贵院提出。
本裁定倘若有不适当之处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贵院保留随时作出变更或撤销该裁定的权利。
特此裁定。
法院名称: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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