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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立案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30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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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立案的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为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诉讼结果无法执行,法院常常会启动财产保全程序。财产保全是指为保证诉讼权利的实现,在诉讼期间对被诉财产采取的一种措施。其中,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启动前对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也称为预防性保全。

立案是开展诉讼程序的必要步骤。那么,诉前财产保全立案又是如何进行的呢?下面,将从规定和程序两个方面谈论诉前财产保全立案的相关规定。

一、规定

1、立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请求对被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在立案后五日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并在决定中明确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或者标的。”

可知,当事人要求对被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在法院立案后的五日内出具决定书,明确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或标的。

2、立案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7条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具体要求:

(1)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法的相关规定书写,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2)申请人必须提供财产保全所需要的担保(或者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停止实施的担保),有利于保全效果的实现。

二、程序

1、申请立案

当事人需要对被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书面提交申请,申请书应当明确被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或标的、保全措施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及担保。

2、立案审查

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加快审查立案申请的内容与证据,是否符合立案要求。审查通过的,立即立案,并在五日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3、保全措施执行

保全措施执行包括:财产扣押、冻结、查封等。执行前,法院应当查明被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在对财产进行保全时,法院应当对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或标的进行确认,并对保全财产进行登记,并告知当事人。

4、期限与条件

财产保全程序的期限与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适当延长。

(2)当事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担保。

(3)如果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提出诉讼,被保全财产需要解除保全措施。

总之,诉前财产保全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手段,但保全立案也有具体的规定和程序需要遵循。当事人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需要注意书写申请内容、提供相关证据和担保,以便审理法院及时立案,并在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确保程序得到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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