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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保全
发布时间:2023-05-30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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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因为各种原因,恶意诉讼现象逐渐增多。为了保护被恶意诉讼的正当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恶意诉讼保全制度。恶意诉讼保全旨在防止诉讼滥用和恶意起诉,保护被诉方的利益和社会公正。

恶意诉讼保全制度的调整发生在2019年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规定中。依据新民诉法第156条多百条,涉及恶意起诉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要求原告在规定期限提出质证、提交证据,同时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诉讼保证金。诉讼保证金与诉讼标的评估值有关,在法院认可后需缴纳,未缴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本案,并责令缴纳财产保全费和其他费用。

恶意起诉会给被诉方带来很大的不良后果,如经济损失、名誉受损等,更遑论可能被定罪。因此,恶意起诉应在民事诉讼中予以严格打击。诉讼保全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严肃法律过程的正常进行,有效的保护被诉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制止。

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恶意诉讼保全有其特殊的性质。它的实施所保护的并不是被保全物的所有权或者行使权,而是被保全人的基本权益。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注意保护被保全人的权益。

当然,恶意诉讼保全并不是万能的。在一些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只是出于过失或者正当的理由而受到了误解。此时,诉讼保全可能会对原告的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增加接受司法的成本。因此,在实践中,必须从区别恶意诉讼与非恶意诉讼的角度进行适当调整,确保适当地使用诉讼保全制度。

中国的恶意诉讼保全制度的设立,旨在制止恶意诉讼并保护被诉方的合法利益。但由于其特殊性质,需要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深入理解恶意诉讼保全制度,切实维护公正、公平的司法原则。这样才能实现保护当事人权利,打击恶意诉讼的目的,进一步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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