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费是否应当列为诉讼请求
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指对某一主张权益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以保障该主张权益的实现。财产保全申请费则是在请求法院开展财产保全程序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的一笔费用。那么,财产保全申请费是否应当列为诉讼请求,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程序的基本性质、审判成本分摊和金钱权益的平衡等核心问题。
首先,财产保全申请费作为诉讼费用,其本质上是作为执行程序中所需费用的一部分,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因此,财产保全申请费并不能算作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而是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具体事项而存在。这也符合诉讼程序中的基本要求,即审判程序要简单、经济、快捷。诉讼请求的范围应当尽量精简,否则不仅会增加审判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也会对被告方的财产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财产保全申请费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是执行程序的成本分摊原则的具体体现。执行程序是保护权益实现的手段之一,其所需要费用应当由权利人和义务人各自承担一部分。被执行人是执行程序的义务方,因此应当承担执行程序中所需费用的大部分甚至全部。
最后,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护权益,但同时也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因此,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是一种必要且谨慎的手段。而对于申请人来说,财产保全申请费则是对于自身权益的金钱权益的权衡之后作出的投资决策。如果财产保全申请费过高,就会对申请人的金钱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财产保全申请费的数额应当被认为是在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权益平衡的考虑下进行的。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申请费应当被认为是一项执行程序中的费用,其不应当被计入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在执行程序中,财产保全申请费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时,财产保全申请费的数额应当是在平衡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各自权益的基础上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