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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5-29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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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和利益。在执行过程中,常常需要进行一些费用性支出,例如聘请保全人员、购买保全器材等。但是,谁来承担这些费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毕竟成本的增加也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下面,本文将就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的规定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现行法律对财产保全费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由其提供担保或者预先支付保全费用。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在规定期间提供担保或者预先支付保全费用。”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需要自己承担财产保全费用,或者提供担保。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或预先支付保全费用,保全费用高于担保或预先支付金额的部分,法院可以从其他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中扣除,或者追加执行。

其次,对于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协商,就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人进行约定。例如,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由甲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或者由乙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要在合同或协议中进行书面明确以确保合法有效。

此外,关于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还需要关注的是诉讼的胜败。如果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人保全的财产被保全令确认为真实财产,则申请人需承担保全费用。如果保全的财产被保全令确认不是真实财产,则承担保全费用的一方应为对方,即被保全人。如果被保全人对保全令表示反对,之后胜诉,则承担保全费用的应当为申请人;如果被保全人胜诉,则承担保全费用的应为申请人。

总之,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对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避免费用争议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影响。同时,在明确承担方面,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以确保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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