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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费由哪方承担呢
发布时间:2023-05-29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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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费由哪方承担呢?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中,为了防止被诉方隐匿、转移、毁损、出售、抵押等而导致无法执行判决,采取法律措施进行保全的行为。财产保全担保费是指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支付的担保费用。那么,究竟由哪一方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从这一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提供保全担保。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而涉及担保时,可以提供财产担保或者提供保证人担保。提供财产担保时,按照保全标的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收取担保费,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计;提供保证人担保时,不收取担保费。”也就是说,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时,需要按照保全标的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支付担保费。

最后,对于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方,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终结后,保全担保金应当根据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规定退还当事人。如果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是被告的,那么被告应当承担担保费用;如果财产是申请人的,那么申请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费用。

总之,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担保费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需要按照保全标的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支付担保费。但在实际操作中,担保费的承担方不一定是单一的,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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