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裁定书
马华法院
裁定书编号:2021-0023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裁决案情:
根据原告张三的起诉状,本院于2021年5月5日受理了本案。经审查庭审材料和相关证据,本院发现被告李四涉嫌侵犯了原告张三的财产权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于同一天依职权发布了一项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李四的财产账户。
本院裁定:
鉴于被告李四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一份详尽的辩护意见,并且在证据面前涉案款项的合法归属问题尚不明确,本院经过研究决定,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解除对被告李四的财产账户的冻结。
裁决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处理案件。”根据该法律规定,本院应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进行裁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或者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发生。本案中,本院应用了冻结被告李四的财产账户的保全措施,主要是为了保护原告张三的财产权益,以防止被告李四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隐匿财产。
然而,经过庭审和审查证据后,本院发现被告李四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以证明涉案款项的合法来源,并没有违法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同时,本院也注意到原告张三在庭审中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以证明涉案款项确实属于其合法所有。
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解除对被告李四财产账户的冻结是合理和必要的,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裁决如下:
1. 解除对被告李四财产账户的冻结,相关财产可继续正常使用。
2. 被告李四须配合本院继续审理本案,并遵守相关诉讼程序和庭审规则。
裁决生效条件:
这项裁决从本裁定书颁布之日起立即生效,并通知执行标的的金融机构解除对被告李四财产账户的冻结。同时,本裁定书将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正式通知。
特此裁定。
马华法院
日期:202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