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新规定: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2020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一)》(以下简称《解释》),为进一步加强诉前财产保全工作,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明确了一系列新规定。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在案件审理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措施,以确保案件胜诉后权利人能够实现权利,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新《解释》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守公正司法、保护权利人权益的宗旨,加强了对财产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保护和规范,进一步提高了诉前财产保全工作的效果。
一、扩大财产保全范围
新《解释》对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做了相应调整。首先,除了适用于一般民事诉讼外,还适用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仲裁程序的申请执行程序、海事诉讼中的一般财产保全等。其次,不仅包括财产及其产权,还包括生产经营资料、知识产权、不动产及其产权等财产权利。
扩大财产保全范围,充分保障了权利人的权益,促进了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解决,有助于加强法治建设。
二、严格谨慎审查财产保全申请
新《解释》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原则和程序作出了规定,并对申请保全的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传票、证据及其他材料后,切实履行审查职责,明确保全的必要性和紧急性,确保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听取其陈述,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严格的申请审查和程序规定,可以有效防范申请保全滥用权利的情形,加强对诉前财产保全工作的监督和整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冻结财产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际效果体现在冻结财产方面。新《解释》提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情、财产性质和情况,合理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冻结财产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避免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同时,在冻结财产的期限方面,新《解释》明确规定了期限和保全额度,加强对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行为的规范性。
四、做好诉讼费用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若因付不起诉讼费用或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等而导致无法进行诉讼的情况,常常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新《解释》中也针对此类问题提出了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新《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应享受优先受偿权,从而保障人民法院可以优先得到全部或者部分费用。此外,还明确了人民法院根据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允许申请人暂缓负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的情况。
总之,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一)》对民事诉讼中的诉前财产保全作出了重要规定,进一步保护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更加合理地规范了财产保全行为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