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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的法律条文157
发布时间:2023-05-29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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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的法律条文157》

在司法诉讼中,为保证实现执行效果,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财产或行为实行保全措施,以确保执行权的得到保护。但是,保全措施的实施也可能影响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会对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被执行人面临的困境,法律规定了解除保全的条文157。该条文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

根据该条文规定,被执行人可以请求解除保全的情形如下:

一、保全措施的事实依据不存在或者是错误的;

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纠纷的形式义务;

三、保全的财产已被拍卖或者变卖;

四、保全的期间已经届满;

五、保全措施已经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申请解除保全的申请书应当具体说明申请理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保全措施、解除后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等。同时,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作为申请的依据。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依法审查,再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解除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但是,申请解除保全并不会对执行程序和执行结果产生影响。只有在法院裁定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后,才能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和保护。

综上所述,解除保全的法律条文157为被执行人解决困难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认为保全措施的实施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了损害,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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